“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上)——“婚嫁金”的常见风险
发布时间:2021-10-4 18:18阅读:973
韩先生的宝贝女儿婷婷终于与男友结束了漫长的恋爱长跑,即将步入婚姻的殿堂。
婷婷小时候,韩先生就在某三线城市**了一套房屋作为婷婷的婚嫁储备资金。就像历久弥新的女儿红,这套寄托了父母最殷切关怀的房子,最终变成了200w现金。但这笔钱究竟以怎样的方式给婷婷才最稳妥?韩先生有以下几个方案:
方案一:一次性把钱转给婷婷。
方案二:用婷婷的名义购买一个商铺。
方案三:以婷婷的名义入股一个韩先生非常看好的创业公司。
以上方案,你会选择哪个?
“婚嫁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婚恋、结婚的过程中,双方及其家人之间会有多种资金往来,本文只讨论最简单的一种情况,即为了子女结婚之目的,双方父母赠与自己家儿女的钱财。(注意,婚恋中的双方赠送彼此的钱财,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他文另述。)“婚嫁金”该怎么给,有什么风险,用什么方法规避,未来我们用两篇文章与您分享这个承载着祝福和担忧的话题。
风险一:赠与的时间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说的很清楚,孩子结婚(领结婚证)之前获得的财产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结婚之后父母赠与的财产,除非有特殊协议,否则我们推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韩先生选择方案一,直接给婷婷一笔钱,那就尽量在婷婷结婚之前给付。如果婷婷已经领了结婚证,那就建议韩先生和女儿之间签一个赠与协议,说清楚,这笔钱是给我女儿一个人的个人财产——这种协议要不要女婿一并签字?理论上是不需要的,因为赠与行为只发生在韩先生和婷婷之间。但是为了避免未来婷婷离婚分割财产时女婿说这份协议是父女俩串通后补的,我们建议要么让女婿签字,要么对协议进行公证(目的是证明该协议的形成时间,并非离婚时后补)。
风险二:财产的增值问题
韩先生在婷婷结婚前赠与一笔财产,永远都是婷婷的个人财产,这没问题。但是另一个问题,这笔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还是婷婷的个人财产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本金是个人财产,但在婚后的投资收益算什么?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增值收益,推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两个例外——孳息和自然增值。
什么是孳息?展开讲太复杂,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在现代生活中的意义不大,主要是法定孳息,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就是银行存款利息。韩先生给在婷婷结婚前给她一笔钱,婷婷没有做任何投资,而是放在银行吃利息,那么不管是本金还是利息,都依旧是婷婷的个人财产。
什么是自然增值?就是基于通货膨胀或市场供求关系而导致的增值。说白了就是一个东西放在那就增值了。什么东西能放在那里一动不动就自己涨价?房子,古玩字画。
如果韩先生选择了方案二,以婷婷定义购买一个商铺,购买时价值100w,三年之后涨价成了150w,那么这150w销售所得仍旧是婷婷的个人财产。假如三年后婷婷将这150w个人财产加上50w婚后分夫妻共同财产,合成200w购买了一个新房子,又过了三年,新房子涨成400w,这其中3/4的份额仍是婷婷的个人财产。
除了上述的孳息或自然增值,此外所有基于投资而得的增值,比如投资增值、利息股息红利、房租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韩先生选择了方案三,婷婷100w入股某公司,三年后该公司效益极好,婷婷的股权增值成150w。虽然这100w的本金是婷婷个人财产,但是50w增值部分仍是夫妻共同财产。
再比如,婷婷把100w投入股市,两年后变成了150w,同理,50w的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只是理想状态,实践中不可能存在本金一投入股市就立刻暴涨的情况,往往是涨涨跌跌,作为本金的个人财产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至于再涨回来的部分,性质上已经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前面讲到的方案二,虽然婷婷婚前购买的商铺在婚后增值,仍然是个人财产。但商铺用于出租的租金所得,因为这其中混入了婷婷夫妇的劳动,所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风险三:配偶的继承问题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不论韩先生选择前文怎样的方案将财产给女儿,确保终生都是女儿的个人财产,但有一个防不胜防的问题必须面对——女儿身故后,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仍可以继承该财产的相应份额。其实不论是婷婷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都无法避免这个问题。(参见前文,《姻亲夺产,有些事儿真的是防不胜防》)。
“至亲至疏夫妻”,就算这一生都把财产分得泾渭分明,但最终都逃不过一条,两个人中后走的一个可以依法继承先逝的配偶的财产。甚至有些时候,由于孩子还小,作为孩子的监护人,配偶能够实际掌控的财产份额还很高,这虽然已不是“婚嫁金”的范畴,但在父母给予子女巨额婚嫁金时,不得不去认真考量。
结婚就是家族财富的第一次洗牌。
近年来,随着八零九零后的离婚率的逐年攀升,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婚姻财富规划这个古老的话题。毕竟,婚姻中从来不只有爱情,结婚也不是两个人的事儿。
使用法律和金融的手段,把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厘清,这既是对自己婚姻的保护,也是对父母辛苦打拼一生的尊重。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