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莱茵质押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布时间:2016-3-9 13:21阅读:644
名称 | 国信莱茵质押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 |
基金代码 | 份额A:931532 份额B:931533 |
风险收益特征 | 集合计划份额A属预期风险较低,预期收益较低的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追求较低预期收益的投资者。 集合计划份额B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 |
投资目标 | 在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
投资范围 |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主要为股票质押回购, 标的证券为“莱茵体育”(000558.SZ),也可以投资于现金类资产。 |
资产投资比例 | (1)股票质押回购: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0%;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协议存 款、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等)、通知存款,期限在 7 天以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及剩余期限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参与沪深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由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与融入方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并在资产托管人完成系统开发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25 亿份,最低募集规模为 3000 万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25 亿份。推广期规模上限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
推广期 | 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
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 12 个月,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至 12 个月后的对日止(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开放期 | 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不开放,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分级 | (一)集合计划的分级概要 本集合计划份额包括优先级份额(份额A)和风险级份额(份额B),各类份额合并运作。份额A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本合同约定。 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风险为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配比 推广期及存续期内,份额A与份额B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比例[8:1]。 (三)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权益分配原则 (1)集合计划应优先满足份额A委托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剩余资产和收益由份额B委托人按所持份额比例享有; (2)如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足以支付份额A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则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按份额A的份额比例全部分配给A份额委托人,不足部分不再弥补。(四)份额A预期收益率及预期收益的约定 本集合计划份额A的预期收益率为年化【 7.95 】%,份额A的预期收益率按照单利计算。特别地,如集合计划存续期未满12个月而提前终止的,份额A的约定预期收益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特别约定预期收益=份额A的委托本金×约定预期收益率×(集合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0天)/365 上述预期收益率以及特别约定预期收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托管人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在足额获得委托资金所投资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按季支付的利息后,份额A的预期收益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该笔交易上一季度的预期收益计算日,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并于预期收益计算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
参与/退出的金额和费用 | ||
参与费 | 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 |
退出费 |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 | |
管理费率 | 0.25% | |
托管费率 | 0.05% | |
最低参与金额 | 单个投资者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 |
业绩报酬 | 无 | |
参与 |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
退出 | 本集合计划全封闭运作,委托人在存续期不能退出。 | |
收益分配 |
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在足额获得委托资金所投资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方按季支付的利息后,份额A的预期收益每季度支付一次,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该笔交易上一季度的预期收益计算日,遇节假日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并于预期收益计算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
信息披露 | |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推广机构 |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 | |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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