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交易规则 - 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
发布时间:2024-3-12 15:48阅读:601
上交所交易规则 - 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
新规则:
在连续竞价阶段,买卖股票的限价申报应遵循以下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同时也不能高于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数值(取两者中的较高值)。
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同时也不能低于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数值(取两者中的较低值)。
需要注意的是,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并不受上述两款规定的限制。
解读:
限价申报的价格必须遵守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申报价格不符合这些要求,那么该申报将被视为无效。经过调整后的规则与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原规则: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时,只有在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的申报才被视为有效申报。任何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都将被视为无效申报。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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