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限价申报的有效价格范围在连续竞价阶段有以下规定
发布时间:2024-3-12 15:40阅读:390
根据沪、深交易所的交易规则,限价申报的有效价格范围在连续竞价阶段有以下规定:
买入申报价格:
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同时,也不能高于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值(股票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买入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若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则取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若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取最近成交价;若当日无成交,则取前收盘价。
卖出申报价格:
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同时,也不能低于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值(股票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若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取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若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则取最近成交价;若当日无成交,则取前收盘价。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同时减少过度波动和操纵的可能性。在进行股票交易时,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这些价格限制,以确保其申报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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