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里的税
发布时间:2021-10-19 10:08阅读:179
消费税这不算个新话题,在白酒行业三不五时就冒出来吼两嗓子,狼来了的故事喊多了都有点免疫了,希望这次真的落地,这不是第一次提消费税,也不会是最后一次,至少这次提了以后,可以确保未来十年内不会再提了。
消费税并不是洪水猛兽,没那么可怕,上次提消费税的时候,市场也是一片哗然,担心影响白酒企业的利润空间和发展,事实证明反而迎来了行业的大发展,加快白酒行业的优胜劣汰,一线白酒企业发展的空间更大了。
白酒行业唯一的政策影响就是消费税,所以我对消费税的态度,越早落地越安心,不落的时候才可怕,落地的风险就不再是风险,不确定因素消失了,企业未来发展就清楚明了的多。
白酒企业增加的消费税,有一部分是可以通过所得税对冲的,因为企业利润因为消费税减少了,所以企业明面上增加的税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我自己毛估估,最坏的结果按照烟草标准收税,只额外增加20%的税负,这完全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
一线白酒企业因为品牌强势,完全可以将这一部分增加的税负通过涨价转嫁给经销商或者消费者。毕竟是享乐型消费,加钱不是问题,产品有档次有面就行了。毕竟茅台这种市场价都3000元了,出厂价才969元,提高出厂价完全不伤筋动骨,甚至还可以借机进一步涨价,将不合理的渠道利润完全收割,这样不但不因消费税受损,反而因此受益了。
一线白酒因此彻底打开了涨价的潘多拉魔盒,再也不用因为涨价焦头烂额,扭扭捏捏了,我涨价,我纳税,我有理,我光荣。国家收税,企业收利,酒喝不炒,三赢的局面。
消费税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大行业的竞争,加快中小白酒企业的淘汰出清,一线白酒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扩大,又一利好。
唯一有影响的就是对于白酒企业未来利润空间没那么大了,就像茅台原本预期有2000元的提价空间,因为消费税的提高提价空间少了。相对来说,比起黄牛的差价炒作,我更愿意将这部分利润交给国家。
消费里的税,最坏的结果无非如此,更何况实际可能会更好。情绪的波动是一阵风,来无影去无踪,不要让她轻易撩动我们的心弦。
参考资料:
我国历年来的白酒行业税收政策
1985年以前粮食白酒的工商税率定为60%,个别地区规定交给商业部门收购的定为40%税率,“三精一水”兑制的定为30%税率。
1985年将白酒的工商税改为产品税,税率为50%,其中用议价粮酿制的减按30%税率征收。同时,各省为维护酒类企业白酒的生产,由全额征税改为扣包装征税,一般每吨粮食白酒扣除400元左右,优质酒扣得更多。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对白酒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实际税负为8%左右,合计33%,大体与原议价粮白酒30%税率相同,但不准扣除包装费,对价外费用也开始征税,粮食白酒净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实际要高于33%,但允许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1995年10月18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1998年3月4日,财税〔1998〕45号文件和2006年5月16日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再按实际销售量每公斤(1000克)征收0.5元的定额消费税,同时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抵扣上一生产环节已纳消费税的政策。
2002年8月26日,国税发〔2002〕109号文件提出了酒厂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计税价格调整方法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补缴消费税。同时提出对“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
2002年,国家取消了对白酒上市公司先征后返18%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粮食白酒降5%,薯类白酒提高5%。
2009年7月,国家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酒产品消费税,制定了《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0.5元/斤的从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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