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地讲,这种行为其实破坏了博弈的规则
发布时间:2021-2-3 10:14阅读:785
众所周知,桥牌游戏是由4个人组成的。假设我们将这四个人分别记作甲、乙、丙、丁,但是此种博弈属于零和二人博弈。实际上,甲和丙会形成联盟,这并非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合伙;同样,乙和丁也会组成联盟。假设,甲没有与丙建立合作,而是和乙或者丁建立合作,那么这种行为便意味着“欺骗”,这种性质像甲在博弈过程中偷偷瞄了乙手中的牌一样,或者在打牌的过程中能够跟牌但是没有跟牌一样。通俗地讲,这种行为其实破坏了博弈的规则。
同样,假设有三个人甚至更多个人进行扑克博弈,其中的两个局中人或者更多个局中人有着相同的利益关系,那么建立联盟一起对付另外的局中人是完全合理的,但是桥牌博弈与之不同,它要求甲和丙必须是同伙,而且甲和乙是不能合作的。针对此种情况的最简单描述是将甲和丙看成局中人1,而将乙和丁看成局中人2,显而易见桥牌游戏是一种二人博弈,但是两个局中人并非是自己博弈,局中人1通过建立合作的甲和丙进行博弈,而局中人2则通过乙和丁参与博弈。
根据上面的描述,我们清晰地知道局中人1是由甲和丙组成,而且博弈规定他们之间不能互相告知信息,即我们所讲过的交换情报。假设我们用a表示发给甲的一手牌,这代表了一个“机会的着”;用a1表示甲在博弈中打出的第一张牌,这表示一次“人的着”;同样,我们用b表示丙在桥牌博弈中打出的第一张牌,这表示局中人1的又一次“人的着”。因此a前备于a1,a1前备于b,但是a并不前备于b。
所以说,甲在打出他手中的第一张牌时,他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一手牌;此时丙在跟牌中打出他手中的牌时,能够清晰地知道甲打出的第一张牌,但是丙并不知道甲手中的一手牌是什么。那么,传递性在此时并不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在此博弈中,仅涉及了一个局中人,而且这种做法真正实现了将局中人拆分为甲和丙,真正做到了在a和b之间“忘记”a1。
上述的这些例子足以说明,博弈中的前备性并不具有传递性,虽然它在博弈中提供了一些“信号”,但是这些“信号”体现在一些在实际应用中能够出现的策略。假设我们在b中不清楚a的所有情况,此时若能在a中了解或者观察到一些a1的状况,由于了解a的结果,而且a1曾经受到了a的影响,那么这就说明a1其实代表了a到b的一个信号,即一种间接的情报传递方式。此时,根据a1和b究竟是属于同一个局中人的“着”,还是属于不同局中人的“人的着”,在这种博弈中会出现两种相反的情况。
其中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前面已经讲到的桥牌中的情况中,即对局中人是有利的,能够加快“信号”传递,并且这种信号是在“内部组织机构”中发布的,它是依靠桥牌中常用的信号打法实现的。我们应该注意到,在桥牌中,信号的发布方式是按照规则进行的,那么它会被认为是完全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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