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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机构与发行人约定对赌协议的情形
原则上,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若对赌协议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一般不符合发行条件。但如果对赌协议在申报前已经解除,且不存在潜在纠纷,可不再作为影响发行的因素。
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红筹企业的对赌协议中存在优先权利安排的,应如何进行处理和信息披露?
对发行人而言,发行债券的利弊有哪些?
哪些情形下发行人可以申请复审?
发行人有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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