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机构与发行人约定对赌协议的情形
原则上,发行人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若对赌协议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一般不符合发行条件。但如果对赌协议在申报前已经解除,且不存在潜在纠纷,可不再作为影响发行的因素。
发布于2025-5-27 20:03 杭州
要把握投资机构与发行人约定对赌协议的情形,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了解对赌协议的目的。投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主要是为降低投资风险,保障收益;发行人则是为获得资金加快发展。明白双方目的,能更好理解协议条款设定。
其次,明确对赌的核心条款。常见核心条款有业绩承诺和上市时间要求。要仔细分析这些条款的合理性,结合发行人的过往业绩、行业发展趋势来判断能否实现。若业绩目标过高,可能给发行人带来巨大压力。
再者,关注对赌的补偿方式。补偿方式包括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需要考虑补偿方式对双方的影响,如现金补偿可能影响发行人的现金流,股权回购则涉及股权结构变化。
另外,评估对赌失败的风险。投资机构要考虑发行人无法完成对赌目标时自身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发行人要衡量对赌失败后需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如失去控股权等。
最后,完善协议的保障机制。协议中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有效解决。同时,要关注协议的合法性,避免因违法导致协议无效。
发布于20小时前 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