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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对发行人设置此类架构的原因、合法性及合理性、持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是否存在影响控股权的约定、股东的出资来源等问题进行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以及发行人如何确保其公司治理和内控的有效性,并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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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在几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坚持首发前股份?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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