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核心结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需要同时满足四项要件:存在重大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发生实际损失、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损失因果关系成立。
适用场景:A 股、北交所等公开市场证券交易的虚假陈述侵权索赔。
硬性规则
1. 存在重大虚假陈述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该信息具备重大性,足以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
2. 交易因果关系。诱多型虚假陈述:投资者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 / 更正日之前买入标的证券**;诱空型:该时段卖出证券。交易标的和虚假陈述直接相关。如果交易发生在揭露日之后,一般不满足交易因果。
3. 存在实际投资损失。投资者产生可核定的亏损,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单纯账面浮亏,需结合基准价核定损失金额。
4. 损失因果关系。损失由虚假陈述引发的价格影响造成;如果是市场系统性风险、行业风险等独立因素造成的亏损,该部分不能索赔。
5. 主体与时效。原告是证券投资者;被告为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保荐及中介机构。诉讼时效从揭露日起算三年,不再强制要求前置行政处罚。
实操总结:时间节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是索赔核心,不是只要上市公司被处罚就一定能拿到赔偿,法院会剔除市场因素对应的亏损。
发布于9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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