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应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身份证明、资产状况、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在信用账户内的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涉及诉讼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如果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发布于2025-5-22 14:20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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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持有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如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