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挂牌新三板后,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包括: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需涵盖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大事件等,全面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 。
临时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对外提供担保,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等 。
与未挂牌企业相比,主要不同在于:
披露要求更严格: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内容规范和格式要求,必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定的相关规则进行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未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信息披露的随意性较大。
披露范围更广泛:挂牌企业需要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大量信息,包括财务数据、经营情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未挂牌企业通常只需向股东、债权人等特定对象披露部分信息,披露范围相对较窄 。
更强调公众监督: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的监督,信息透明度更高。未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公开程度较低,缺乏有效的公众监督机制 。
发布于2025-6-18 22:07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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