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最近12个月内不能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不能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不能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不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不能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也不能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方式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其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或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其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或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这是科创板、创业板特有的激励方式。
发布于2025-5-20 20:38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