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我举个例子:
【股民投资者维权案赔案】
➡️ 诉因: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事件描述:某上交所上市公司A为被保险机构。因A的控股股东财务状况不佳,拟转让其持有的A股权,随后A发布公告《关于大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签署协议》并同时发布非公开发行方案。
受此消息影响,A股票复牌后连续涨停。但数月过后A突然发布《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告》,提示如果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在协议约定的三个月内未完成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股转让协议将于该月到期日自动解除。
随后又停牌数日后发布重大事项终止解除转让协议并复牌,股票连续大跌。
次月A因临时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监会认为A在披露大股东持股情况的较大变化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需国资委审批”条款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条款。判处罚款并警示公告。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超百位股民在维权律师帮助下将A和其财务顾问B券商共同诉上法庭,索赔金额超600万人民币。
案件结果:案件仍在审理中且加入维权诉讼股民有增加,目前已产生律师费用超过50万人民币,已有审理结果的维权赔偿金额预计超2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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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信任!
发布于2023-12-31 16:0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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