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时候,信托的门槛并没有这么高,在2001年的时候,根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这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初的门槛设定,也跟现在银行理财产品相当。只是2007年,实施了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后,合格投资人变成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他能够提供相关财产及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这还要从信托的“身世”说起,信托公司大都脱胎于银行,没有银行的网点资源,但业务模式跟银行的信贷业务高度相似,甚至在客户来源上一度依赖银行,为了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减少同质化竞争,让信托公司只做高净值客户的业务,所以,监管层规定一个信托计划100万-300万的自然人名额只有50个,300万以上不受限制。
发布于2018-10-26 09:46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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