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
(3)质权人印鉴发生变更,须提供新、旧印鉴变更证明;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须提交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文件。
(4)《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
(5)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质押补充合同》;
(6)质权人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7)质权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8)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发布于2019-9-27 11:27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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