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由于信托公司的业务多而杂,且无明确定位,发展中才乱象丛生。随着2001年颁布实施《信托法》及2002年颁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我国信托业明确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当时规定,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这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初的门槛设定。 基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的利益,2007年,新“两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信托投资的门槛也从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随着高净值人群经济实力的提升,门槛以后可能还会提高。”李旸说,较高的门槛也意味着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发布于2017-10-20 14:0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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