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7-5-24 15:45 上海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ABS)等金融业务中,特殊目的载体(SPV)主要采用信托模式(SPT,Special Purpose Trust),而非公司型SPV(SPC,Special Purpose Company)或其他形式。这一现象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决定:
1. 法律障碍:公司型SPV(SPC)难以满足《公司法》要求
设立门槛高:根据《公司法》,公司设立需满足最低注册资本、股东人数、经营场所等要求,而SPV通常是“空壳公司”,不从事实际经营,难以满足这些条件。
证券发行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需满足连续三年盈利等条件,而SPV通常无经营历史,难以达标。
破产隔离问题:公司型SPV若未实现“真实销售”,可能导致基础资产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被纳入清算财产,无法完全隔离风险。
2. 信托模式的天然优势
破产隔离机制完善: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设立信托,基础资产即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资产分离,实现真正的风险隔离。
无需复杂公司架构:信托模式无需设立独立法人实体,仅需签订信托合同即可完成资产转移,操作更简便。
税收优势:信托SPV通常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可避免公司制SPV可能面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
3. 监管政策与市场实践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采用信托模式: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发布的该办法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通过信托模式进行,奠定了SPT的主导地位。
私募基金等替代模式受限:
私募基金发放贷款受监管限制(如2017年委贷新规禁止基金通过委托贷款放贷)。
契约型基金虽灵活,但抵押登记存在不确定性,影响融资安排8。
4. 市场习惯与路径依赖
早期试点经验: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初期(如建行、国开行的ABS项目)即采用信托模式,后续市场参与者延续这一做法。
信托公司专业性强:信托机构在资产管理、风险隔离方面经验丰富,更适合担任SPV角色。
5. 未来可能的调整
尽管信托模式目前占主导,但随着市场发展,部分领域(如不动产信托)已尝试直接登记模式,减少对SPV的依赖。此外,若未来《公司法》修订或出台专门SPV法规,公司型SPV可能获得更多发展空间。
我国SPV主要采用信托模式,核心原因在于法律对SPC的限制、信托的破产隔离优势及监管政策的引导。虽然信托模式在税收、操作便捷性上具有优势,但也存在流动性受限(如信托份额不得超过200份)等问题。未来,随着金融创新推进,SPV模式可能会更加多元化。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发布于2025-6-27 17:34 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