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可交换债发行成本最低的证券公司,可交换债发行合作
发布时间:2017-3-7 19:55阅读: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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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可交换债券项目标准 |
上市公司: |
l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
l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
l 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
l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6年,面值每张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
发行人(大股东): |
l 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l 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
l 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
l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
l 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
l 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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