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期货开户该注意些什么? 丹江口选择哪个期货公司?
发布时间:2016-10-9 14:53阅读: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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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美国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法律,这种尝试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中就有过一次。如今,人们正遭遇另一波同样是源自美国的现代法浪潮,这次浪潮挟历史终结论的滚滚雷声而来,一路摧枯拉朽,势不可挡,而在古老中国上演的法制 / 法治发展,或许是整部大戏中最气势磅礴的一幕。其中,中国在千禧年伊始被批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又可以被看作是戏中的一次高潮:一份史上最长的入世议定书,其中充斥旨在重组中国经济与法律体系的前所未有的特定指令,其数量与质量均超出对WTO任一其他成员国的要求,为此,世贸组织甚至超越了“它自身的宪法规则”(206页)。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始终未能摆脱“无法者”的身份,它要获得接纳就须要成为“有法者”。如今,中国仍然身处这一通常被称为“转型”的过程之中,而“转型”在这里隐含的意思是:“现在无论中国可能采取何种不同的形式,这些形式最终皆非真正的形式。中国将一直处于转型过程中,直到它实现充分的‘现代化’。此外,‘我们’并不处于转型之中,在此种限度内,这就意味着‘我们已经到达’了最终目标:一个(高度理想化的)美国式的市场经济。”(207页)其实,我们若放宽视界便不难发现,“转型”的历史至少自清末就已开始,且成绩斐然。今日之中国,无论在国家还是个人层面,都已在相当程度上权利化和法律化了。而在络教授看来,比之法律制度的移植,此一将法律主体甚至政治主体殖民化,从而创制出崇尚法律并依法律方式构想政治的中国主体的大工程,才是现代法事业最大的成就(208页)。
这是不是说,中国百年来的现代化之路完全是一个错误的选择,权利化和法律化带来的只是奴役而不是解放,或者,中国人根本就“无权”法律化和权利化?当然不是。那么,这个法律东方主义的故事要告诉我们的究竟是什么呢?
从认识论角度说,比较、区辨、他者化,这些是人们认识和把握世界的基本方法,这个意义上的“东方主义”原是一种普遍现象,见诸世界的不同文明和人群。问题是,经由东方主义形成的各种知识和话语往往以客观真理的面目呈现,隐含其中的意识形态和权力关系更是隐而不彰。因此,东方主义研究的第一要义便是要指出此类“真理”的建构性,进而揭示其中隐含的意识形态和权力关系。就此而言,络著的宗旨与其说是要纠正人们关于中国法(也是美国法)的错误认识,不如说是要理解历史如何塑造了这一知识领域,以及这一知识带来的种种后果。借用格尔兹的观念,法律是“构想现实世界的一种独特方式”,而在西方历史上,法律构想世界的最重要的他者便是东方,法律东方主义便是这种构想所采用的话语(第2页)。于是,关于中国,便有了这样一个被广泛传播和接受的“事实”:法律与中国无缘,中国文化与政治的一个决定性特征便是无法(第3页)。自然,对任何一种称得上是严肃的思想来说,类此说法不能不加以限制和说明,因为没有人能否认这一事实:中国法渊源久远,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典籍更是浩如烟海。对这一事实的解释是:这些所谓“法”其实并非真正的法,因为它们或者是残缺不全的(没有民法),或者是实质的非理性的(韦伯的标准),或者不能约束国家、维护自由(法制而非法治)(参见12页)。靠着类似这样的方法,一系列西方与东方、美国与中国之间的二元对立便整齐地建立起来了。比如:美国人崇尚法律,中国人服从于道德;美国实行法治,中国实行人治;美国民主,中国专制;美国人富于个性,中国人盲从;美国社会是进步的,中国社会则静止不变。由此描绘出来的图景不但具有整全性,环环相扣,而且具有纯粹性,无一丝矛盾在其中。既然特殊的、不可欲的价值都被归诸中国(他者),普世的、可欲的价值便都在美国(“我们”)这一边了(参见56页)。以流行的法治话语为例。冷战结束后,“法治”名声大噪,与自由、民主、市场经济一道,被奉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价值。然而何为法治,人们难以达成一致,倒是在法治不是人治这一点上,大家分歧最少。然而,具有形式上的对称关系的这对范畴,在历史意义上并非中性,在文化意义上亦不能等同。简单地说,法治被认定是西方的、现代的和普世的,人治则被判定是非西方的、传统的和特殊的。两者不但泾渭分明,而且截然对立。但事实是,法治与人治的矛盾是内在的,存在于任何社会,包括像美国这样被认为高度法治化的社会。自法律现实主义出现之后,美国人,至少是有知识的美国人,当然都了解并能接受这一点。只是,当面对中国这样一个他者的时候,他们的评判又很容易变得黑白分明。法律的矛盾既然无法消除,只好通过把对立面放逐到他者国度的办法来加以控制(参见14-16页)。然而,正如络著所描述的,当美国法和中国法在历史中相遇,由法律东方主义构建出来的黑白分明的纯粹性却无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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