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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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通知》自2026年9月14日起施行。
所谓跨国公司,是指以资本为纽带、由境内外关联企业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涵盖中资出海跨国公司与来华外资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资金池业务,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通知》明确,在更大范围内支持中小规模跨国公司开展业务。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主办企业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建池门槛可进一步降低,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为便利跨国公司归集调拨本外币跨境资金,《通知》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允许跨国公司自主决定归集比例,使用同一账户管理本外币资金,实现集团层面统筹调配、成员企业层面灵活使用;同时,《通知》鼓励优先使用本币开展业务。简化业务备案登记流程。由主办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局地方分局“一个窗口”对外,进行业务备案登记,部分变更登记交由合作银行办理,减少企业“脚底成本”。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业务办理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曾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在北京、广东等地推出了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支持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节约流动性管理成本。
据悉,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许予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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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外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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