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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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支持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日前,央行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是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各类人民币资金融入、融出业务的统称,其中的融出方向是在岸向离岸市场提供人民币流动性的重要渠道。
“2009年以来,这些业务先后推出,时间跨度较长,商业银行还根据市场需求创设出了一些具有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性质的新业务。为适应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的理念,中国人民银行在广泛征求和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通知》。”央行在《起草说明》中表示。
提高政策透明度和规则性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取得积极成效,人民币已成为我国对外收支第一大结算货币、全球第二大贸易融资货币,2024年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达64万亿元,境外主体持有和使用人民币的意愿不断提升,使得离岸市场对人民币流动性的需求明显增强。
在这一背景下,要满足市场合理需求,有必要提高跨境同业融资政策的透明度和规则性,以稳定的政策预期激发境内银行展业的积极性,为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的流动性。
《通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有业内人士提出,为平衡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也要对跨境资金双向流动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引导在岸人民币有序流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满足境内外主体跨境使用人民币的合理需求。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将融入方向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整体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由于融出方向的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业务先后推出,当时采取的是基于业务逐个制定规则的‘正面清单式’管理方式,未纳入统一的管理框架,也由此产生了一些规则不清晰、管理不透明和覆盖不全面等问题,已不能适应业务规范化发展的要求。”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通知》将融出方向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框架管理,正是顺应市场发展进行的政策优化,可更好支持人民币同业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也有助于形成离岸市场人民币流动性保持稳定的预期。
兼顾发展与安全
“《通知》实现对各类业务的全覆盖。”业内人士认为,针对近年来涌现出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创新需求,《通知》改变了以往按业务品种分别制定规则的模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不包括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纳入统一框架管理,体现了平衡业务创新与规范管理的政策意图。
此外,《通知》提高了管理的透明度。“《通知》明确允许境内银行可在净融出上限内,自主开展各类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这一规定减少了银行因业务规则模糊而产生的展业顾虑,客观上提升了银行业务发展的空间,增强了银行拓展业务的积极性。”一位机构人士表示,银行自主性的提升,有利于为境外提供更为稳定的人民币流动性,从而更好地促进离岸市场人民币供求平衡。
与此同时,《通知》体现了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鲜明导向。一方面,《通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顺应市场需求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向人民币离岸市场提供稳定的流动性,促进人民币跨境使用;另一方面,《通知》将商业银行业务空间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相挂钩,提倡有多大能力做多大业务,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的理念,支持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来看,《通知》沿用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模式,按照有多大资本、多强资金能力做多大业务的原则,将境内银行净融出余额上限与其一级资本净额相挂钩(境内外资银行还可选择与其上年人民币存款余额相挂钩),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的理念。《通知》针对境内外资银行资本普遍不高的情况作出了合理化安排,有助于提升外资银行业务发展空间,更好发挥其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优势,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
对跨境资金流动整体引入逆周期调节机制,统一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的上限管理。有专家解释,这相当于给目前境内银行多个同类业务的“水龙头”加装一个“总阀门”,央行主要通过参数调整“拧紧”或“放松”阀门,起到宏观审慎管理逆周期调节的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定有序向境外提供人民币流动性。据了解,央行设定的初始参数充分考虑了银行开展业务的实际情况,也为未来预留了较为充分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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