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违法成本低 存监管和法律缺失
发布时间:2015-12-13 15:58阅读:507
对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业绩承诺过于随意,甚至出现造假等极端违规状况,存在着监管和法律缺失的尴尬。虽然也有相关可行性办法对业绩承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但违法成本过低导致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损伤资本市场信誉的事情仍在继续上演。尤其是在注册制即将推出的大背景下,监管层对业绩承诺做出的安排,与资本市场的运行逻辑也凸显矛盾。
业绩承诺的初衷与悖论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当然,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无需盈利预测及补偿。 对于重大并购重组的业绩承诺,监管部门有相应的可行办法的。
与《办法》相对应,今年9月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简称:《修订汇编》)也对利润补偿协议部分规定:“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业绩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同时给出了补偿计算方法。
对于《办法》和《修订汇编》具体提到的有关业绩承诺的可行办法。据红周刊报道,中晴蓝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何岩指出,政策的出发点是保护全体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相比大股东和机构,中小投资者缺少足够的信息获取能力,处于弱势地位。要求交易对手做出利润补偿承诺,使得交易双方和投资者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利益捆绑。”何岩说。
由此可见,监管层对业绩承诺做出如此安排,既是在保护投资者,同时也有规范上市公司的目的。通过设置业绩承诺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作用。
不过,政策的良好初衷,或与资本市场的运行逻辑并不一致。何岩表示:“从严格意义上讲,业绩承诺其实是一个自愿的行为。一项交易只要经过股东大会表决,即使花钱买不赚钱的资产也无可厚非。现在的业绩不好,不代表未来几年也不会变好,只要价格合适就应该可以。”
在何岩看来,包括在未来两年内逐步推行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都是“买者自负”,“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就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尤其实施注册制以后,股票发行上市也好,购买资产也好,都将交给全体股东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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