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1-15 19:03阅读:151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尚未正式发布,目前可参考其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明确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适用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
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
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配备符合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
•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 发行人:应当在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合同收费标准、金额、付费安排等信息。
•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发行人违反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地方人民政府违反规定给予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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