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联姻几何
发布时间:2015-11-9 18:45阅读:776
“商业联姻”又“毁约”
熔盛重工收购全柴动力爽约
整个事件可追溯到2011年04月26日,中国船王“熔盛重工”发布中期票据公告,此公告表示对“全柴动力”进行要约收购,收购涉及金额以21.5亿元的,受让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政府持有的全柴集团100%的股权。
熔盛重工动力板块的核心业务是中低速柴油发动机,而全柴集团的核心业务是高速柴油发动机,因此分析人士认为,此举将使熔盛重工的动力板块布局更加完善。熔盛重工是通过旗
下的江苏熔盛重工完成这项交易的。江苏熔盛重工4月26日与安徽省全椒县政府签订合同,受让全椒县政府持有的全柴集团100%国有股权。
2011年8月9日全柴动力发布公告称反垄断审查申请已获商务部反垄断局批准。8月31日,全柴动力发布公告称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证券法》规定,全柴动力应15天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而全柴动力未及时做信息披露。
直到2011年12月27日,全柴动力发布公告,称“正在准备材料”。时隔半年,2012年6月熔盛重工连续发布的提示性公告,没有完成收购全柴集团,因交易事项的先决条件并没有全部获达成。江苏熔盛要约收购全柴动力的方案迟迟不能实施,使深陷其中的机构们美梦变成噩梦,损失惨重纷纷撤离。其中,东方证券、兴业全球基金持仓成本约每股14元。当年全柴动力一季度下跌11.27%,二季度下跌21.47%。机构们账面损失惨重。
2012年8月17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向全柴动力除全柴集团之外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要约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虚假陈述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熔盛重工取得商务部批文时间2011年8月9日,取得国资委批准时间2011年8月31日。根据2011年6月28日公告“待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反垄断局相关批复文件后立即将补正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内容,熔盛重工理应在2011年8月31日获得国资委的批文后,“立即”向证监会上报有关批文,并发出收购要约。
投资者苦不堪言
但是,直到2012年7月17日长达近1年的时间都没有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相关补正材料。而且在获得有关政府批文后如果不能履行“立即”上报证监会的承诺也应当及时披露不能立即上报的原因(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熔盛重工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也即是收到国资委批文之日2011年8月31日起2日内公告不能上报的原因),但是,熔盛重工却在长达四个月后的2011年12月27熔盛重工才通过全柴动力发布公告称:由于除上述批复文件之外其他补正相关问题的答复仍在准备当中,有关补正材料尚未上报中国证监会。
虚假陈述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的张远忠认为,全柴动力涉嫌信息披露不充分。除了前述批文外,到底还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而且至今投资者也不知道到底熔盛重工当时还需要补交哪些材料?熔盛重工没有充分披露,构成重大信息隐瞒。
虚假陈述三:理由不充足涉嫌构成欺诈
中国证监会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条关于“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且没有免责理由。熔盛重工在获得商务部与国资委审批文后以还需要补办其他文件为由拒绝向证监会上报材料,构成欺诈。
此外,熔盛重工以“欧债危机”为由拒绝履行收购合同同样构
成欺诈,而且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都没有提示“欧债危机”这一可能导致收购失的“重大风险”构成信披违规。
值得关注的是熔盛重工第一次提示收购中的“欧债危机”风险是2012年7月17日。那么,熔盛重工在2011年8月31日就公告已经收到政府批文,是什么原因导致熔盛重工没有按照自己2011年6月29日公告的承诺履行上报义务呢?从熔盛重工发行中期票据的公告内容看:直到2012年3月,评级公司联合资信都把熔盛重工的收购行为视为对熔盛重工的利好,全资收购完成后将成为发行人新的利润增长点,改善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并且到2012年3月,熔盛重工已经完成并购款的安排。
从2011年8月31日到2012年3月长达7个月时间里,熔盛重工的基本面并没有因为“金融危机”变坏,从而也不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熔盛重工为何在此期间不履行报批手续,促成合同生效?如果说2011年12月27日公告所说的需要补办其他手续的理由成立,从2011年12月27日到2012年3月长达3个月时间还办不完其他手续为何不公告?而且即便真是欧债危机因素导致熔盛重工可能不再进行收购,为何不进行信息披露、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23条关于通过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披露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的规定。而熔盛重工信息披露存在隐瞒,没有披露收购协议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给投资者带来极大风险。
纵观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故事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其中不乏并购噱头。2011年4月熔盛重工对外宣称要收购,明明8月份实际完成所有行政批准手续,9月份不纰漏,时隔4个月后宣称“材料正在准备中”,之后悄无声息了又半年直到次年7月份发公告撤材料。
正是这前前后后一年多的时间令投资者盼了又盼,等了又等,赔了又赔,伤透了心。
我们且不说并购事项真假,单说强强联姻,这无论是对投资者还是企业掌舵人均是好的期望。但这并购路程之复杂之艰辛,只有身在其中方知其味。利益之大操作空间之强总会引起各方胃口。事情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无论如何,不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毕竟疼在他人痛在自己。>投资者追问:熔盛重工与全柴动力虚假陈述之罪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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