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昨天、今天、明天(下)240819
发布时间:2024-8-19 09:17阅读:179
2024.08.19 期货日报网
我国碳期货、碳期权品种仍在开发阶段,业内人士指出,下一步应该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金融属性,打通碳金融现货和衍生品的交易界限,分阶段推进碳金融产品建设,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减排领域,以市场化机制促进我国碳市场更好地发挥节能减排的功能。
碳排放权交易,源于20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美国国家环保局首先将其运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此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也相继实施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措施。
1997年,全球100多个国家因全球变暖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该条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同时提出了三个灵活的减排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是其中之一。
2005年,欧盟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也是最大一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伴随着《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碳排放权成为国际商品,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基于碳交易的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掉期产品及期权产品不断涌现,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也为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带来启迪。
全球成熟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
欧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也被认为是碳排放制度建设最先进的地区,通过对各企业强制规定碳排放量,为全球减碳做出巨大贡献,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其成熟的运行机制对我国碳市场建设有何启示?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处二级调研员汪燕曾撰文表示:“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碳市场建设的前提。欧盟制定了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诸多基础法律文件,确定了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共同标准和程序,各国所制定的排放量、排放权的分配方案也需经欧盟委员会审核许可后才能生效。正是因为有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欧盟的减排效果明显好于美国等没有国家强制碳排放立法的国家。”
目前,我国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秦天宝看来,虽然我国已构建起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但政策要求尚未完全上升到法律层面。“双碳”工作具有明显的政策先行特点,主要依靠国家政策和部分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因此,实现“双碳”目标须尽快完善碳市场司法协同机制。
此外,汪燕认为,完善的MRV制度是碳市场建设的关键。MRV是指对企业碳排放量的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进入碳交易市场的企业有义务对其一年的碳排放量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并将所有数据和监测情况形成碳排放报告,为了体现数据的公信力和透明性,企业需将碳排放报告交由第三方机构核查后进行交易。欧盟的MRV体系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试运行阶段,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是不存在的,排放权只能根据预估发放给企业,由此产生了排放权发放过多、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等诸多问题。但欧盟利用数年的试验期,不断收集、修正企业的碳排放数据,现已建立庞大的企业碳排放数据库,同时也建立了完整的MRV体系。
汪燕进一步强调:“对于一个交易无形产品的市场来说,市场参与者的信任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任何在碳排放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将打击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我国的碳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企业碳排放数据的监测、报告、核查还是薄弱环节,建立真实、准确、全面的碳排放数据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从国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大都经历了由小到大、逐步扩大控排行业、降低市场门槛、增加清单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编审陈星星撰文总结了全球几大成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例如,欧盟碳交易市场引入了MSR 市场稳定机制,即政府把从碳配额交易以及市场中获得的拍卖收入,通过二次分配的方式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反向促进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美国碳交易市场则通过提高拍卖价格\减少配额供给总量维护配额价格的安全阈值。澳大利亚碳交易体系采用拍卖分配方式,由碳排放权市场供需决定碳交易价格。新西兰碳市场完善配额分配方法,激发二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韩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推出了“做市商”举措吸引更多卖家进入碳市场。
这些成熟的机制是否可以引用到我国的碳市场建设中?陈星星认为,首先,可以参考欧盟碳市场制定的三阶段发展路径和第四阶段(2021—2030年)时间表,以 3~5 年为一个周期建立清晰的碳市场发展路线图,对企业的减排过程采用动态调整的模式。其次,尽快建立和实施碳配额总量拍卖分配机制,拍卖收入用于提高能效和发展清洁能源的比例不低于三成。为保证中国碳排放和交易市场的碳价平稳运行,可以参考欧盟的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加州碳市场和韩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先进做法,在引入拍卖机制后,尽快建立配额价格抑制储备和“柔性”市场调节机制。最后,完善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与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接轨国际的核查及数据管理制度。加快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加市场流动性,提供多元化、数字化碳金融产品和管理工具。
碳金融衍生品市场成长空间巨大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界定了碳市场交易产品的现货属性,明确了交易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主体,确立了以协议转让和单向竞价为主的交易方式。
业内人士指出,碳排放权交易的理念与商品市场十分相似,碳排放权被赋予经济价值,被允许在国家间或一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购买碳排放权相当于购买了燃烧碳或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而出售方则放弃了这一权利。如果把碳排放权看做一件商品,目前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是现货市场,而与之相匹配的期货市场还在紧锣密鼓的建设之中。近期,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广州)实施方案,支持广州期货交易所加快推动碳排放权等期货品种上市进程。
此外,广州还在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方面做出了很多积极探索,例如完善碳配额现货远期、碳配额回购业务,深化碳资产抵押融资、碳资产托管等碳金融业务,探索发展碳基金、碳信托、碳租赁、碳排放权收益结构性存款、碳资产管理、碳交易信用保证和碳汇损失保险等金融服务,提升碳市场流动性。研究建立以碳减排量为项目效益量化标准的市场化低碳投资基金。
“健康有序发展碳金融,有助于更有效发现合理碳价,完善碳定价机制,推动纳入碳市场的控排企业以成本效益优化的方式实现碳减排目标。”近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赖晓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前,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也逐步成为绿色生态价值实现的路径,对绿色低碳的科技、投资、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建设一个规模巨大、健康繁荣、活跃有效的碳市场,不仅仅是碳减排的要求,也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需求。”
对比全球成熟碳市场,欧盟碳交易市场从 2005 年运行开始,就开展了碳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等金融交易,衍生品交易量占碳市场交易总额的 90% 以上。如今,欧盟碳交易市场拥有丰富的产品种类,包括现货、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 。
反观中国市场,目前的碳期货、碳期权品种仍在开发阶段,推出的碳金融衍生品在种类和规模上难以满足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发展需要,仍有很大的成长进步空间。业内人士指出,下一步应该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金融属性,打通碳金融现货和衍生品的交易界限,分阶段推进碳金融产品建设,吸引更多资本进入减排领域,以市场化机制促进我国碳市场更好地发挥节能减排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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