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交易规则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申报
发布时间:2024-3-12 15:53阅读:334
上交所交易规则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申报
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申报价格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需符合以下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且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股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得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当日无交易时:前收盘价格将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将增加一个“2%价格笼子+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限制。这意味着限价申报的价格必须在前一次成交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同时,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不得小于规定的10个变动单位。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市场的稳定性和交易的有序进行。
投资者在进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时,应特别注意申报价格的合规性,以避免因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而导致申报无效。同时,也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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