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橡胶期货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要点
发布时间:2023-8-2 15:12阅读:428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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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 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丁二烯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7%。
上期所根据丁二烯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 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丁二烯橡胶期货某个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 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 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 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 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 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 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
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 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某丁二烯橡胶期货合约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 调整及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对应如下表:
当某丁二烯橡胶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 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0交易日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 日)出现单边市,则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 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 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 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 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 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该期 货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 点。D2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上增加2个百分点。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 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 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若 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 结算时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 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若D4 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 证金水平继续交易,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交易 所可以在D3交易日收盘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
三、持仓限额制度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客户对某一合 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额。套期保值持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 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丁 二烯橡胶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丁二烯橡 胶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丁二烯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 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
四、交易限额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 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丁二烯橡 胶期货合约及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制定日内开仓交易量,具体标准由 交易所另行确定。
五、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 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 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 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六、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 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 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 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七、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 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 种或者多种,以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目的。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