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纹、热卷期货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要点
发布时间:2023-6-13 10:30阅读:311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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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金制度
1、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螺纹钢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 价值的 7%,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 4%。
2、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保证金 交易所根据螺纹钢、线材和热轧卷板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 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当螺纹钢、线材或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交易所应当在 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3、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 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4、上海期货交易所对交易保证金标准另有调整的,依公告通知执行。
(二)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允许的日内价格最大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 不能成交。
螺纹钢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线材期货 合约的涨跌停幅度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 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 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 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 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 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 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当某期货合约 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调整及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对应如下表:
注:D3 或 D4 交易日是该合同最后交易日的,其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另见下文规定。
当 D3 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 D3 交易日 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 D4 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 D4 交易日该合约按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 D4 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实施下 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 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 D5 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 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 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 跌停板幅度不超过 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 D5 交易日 开市前追加到位。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 D6 交易日该 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 与 D3 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 控制措施;若 D5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 D3 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 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前文规定(《上 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 仓报单,以 D3 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 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 仓。具体操作方法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的风险管理
当某螺纹钢、线材或热轧卷板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 D1、D2、D3 交易日)的累 计涨跌幅(N)达到 7.5%; 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D2、D3、D4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N)达到 9%; 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D2、D3、D4、D5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 达到 10.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 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 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 幅度不超过 20%。
注: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的保证金(参照涨跌停板制度有关规定)
(四)限仓制度
1、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 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注: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 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2、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与投机交易的持仓实施分类管理,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 不受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限制。
3、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 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4、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 材、热轧卷板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 30 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 的,可以顺延一天); 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 30 手的 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 30 手的整倍数。
套期保值持仓临近交割期整倍数调整参照投机持仓整倍数调整方法执行。
(五)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 80% 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 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 标准。
(六)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属第(2)项强行平仓:若系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则对该客户(或非期货公 司会员)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 向开仓交易。
(七)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 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 风险。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