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白银期货风险警示制度以及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3-1-5 21:31阅读:151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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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
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
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会员或客户在获得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
员或客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进行调整。
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变更申
请。
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或者设定的额度标准)套期保值交易头
寸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
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有权采取强行平仓。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
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