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轧卷板交割手册(二)
发布时间:2022-12-12 11:27阅读:287
六、交割预报
(一)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二)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三)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四)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货主应当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七、仓单注销
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而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热轧卷板标准仓单包括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仓库标准仓单:
(一)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所有人提货或者申请将其标准仓单转为一般现货提单,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
(二)标准仓单超过有效期不得用于期货交割,仓单所有人应当在标准仓单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或重新办理标准仓单签发手续。否则,逾期提货者应当与指定交割仓库另行签订现货委托保管协议。
(三)仓单所有人提货时,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标准仓单出库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在审核后予以发货。指定交割仓库的发货部门根据标准仓单出库清单和相关单证发货。
(四)仓单所有人在出库申请中应当注明提货方式:
1、自行到库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2、委托第三方提货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其委托的提货单位、提货密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委托的提货单位应当到库监发,不到库监发的,视为货主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3、委托指定交割仓库代为发运的,货主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出库申请上注明发货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定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应当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
(五)商品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制作标准仓单出库清单,交提货人签字确认。
厂库标准仓单:
(一)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申请提货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由厂库办理厂库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货主应在拟提货日七个工作日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提交提货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规格、数量、拟提货日、提货方式、提货计划(每日提货量)、提货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厂库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参照货主提交的提货日、规格及企业的生产计划等,确认货主的提货申请。
如果货主提交的拟提货日有多个持有厂库标准仓单的货主同时申请提货,且日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量时,厂库可参照各个货主申请提货日的先后、提货计划及生产计划等统筹安排发货,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货主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提货时间范围和发货计划(每日发货量)。货主如无异议,可选择并确定其中一天为提货日,并确定发货计划。如有异议,可重新和厂库协商直至双方确定一致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
(三)由上款所述多个货主同时申请提货而造成货主提货时间的延迟,厂库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厂库应及时报交易所书面备案,阐明原因。
(四)厂库标准仓单的交割有效期为厂库标准仓单生成之日起六个月,厂库标准仓单超过交割有效期即失效,不得用于期货交割,货主提交提货申请的时候应选择协商提货的方式,由货主和厂库双方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计划,货主到库提货同时,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对应商品转为现货,不再要求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
(一)交易所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会员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会员向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交易所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客户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会员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交易所。
(二)会员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三)在交割期内,买方会员按规定在14:00之前办妥货款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在交割期内,卖方会员按规定办妥标准仓单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第三交割日收市后未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交易所当日对相应交割头寸以该合约交割结算价收取不低于15%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卖方会员办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后清退。
九、期货转现货
(一)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提单等交换行为。未到期钢材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期转现适用于钢材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二)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三)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办理期转现申请。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四)期转现仅适用于交易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五)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 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六)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的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交易所内完成。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七)期转现的交割货款可以采用内转或银行划转方式办理。
(八)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交割费用、交割仓库
热轧卷板交割手续费:1元/吨
十一、交割违约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三)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四)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 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2、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 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五)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六)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七)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十二、交割异议
热轧卷板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应当在指定交割仓库内),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热轧卷板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