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轧卷板交割手册
发布时间:2022-12-12 11:26阅读:259
一、开立标准仓单系统
1、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法人客户(以下简称“交易法人”)应向为
其开立交易帐户的期货公司申请开立标准仓单帐户。同一交易法人只能开立一个
标准仓单帐户。
2、在交易所网站的仓单系统专栏下载《上海期货交
易所标准仓单帐户开户登记表》、《上海期货交易所仓单系统用户信息表(客户)》
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
签字盖章后,提交给会员。
二、交割条件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热轧卷板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三、交割流程
卖方客户授权。卖方客户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先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
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一)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二)交割程序:
1、第一交割日
(1)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
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 卖方交标准仓单。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卖
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仓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
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3、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4、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保证金。保证金清退和发票事宜,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标准仓单流转程序
(一)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1、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2、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3、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4、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五、交割标准
(一)交割单位:300吨(30手)。
(二)交割热轧卷板质量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热轧卷板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GB/T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 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360天内,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以其中最早的生产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三)交割热轧卷板的规格
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牌号和宽度、厚度的商品组成。
(四)交割热轧卷板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热轧卷板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 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或JIS G 3101-2010《一般结构用轧制钢材》等相关规定。
用于交割的热轧卷板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五)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六)计量和溢短:交割热轧卷板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热轧卷板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
(七)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八)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九)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