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有限售股的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时要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8-3 09:57阅读:640
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有限售股的投资者在开立信用账户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如果投资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需在征信时,如实向我司申报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以及持股情况;客户在任职及持股期间不得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包括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和担保品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亦不得提交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如投资者未遵守此项规定,所得收益将依法归上市公司所有,投资者除了可能承担经济损失外,还可能因此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2.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应在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主动申报,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有新增原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或其他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均须主动申报。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不能用于充抵保证金,客户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3.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应在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均须主动申报。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不能用于充抵保证金,客户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客户持有上市公司已解除限售股份的,客户在一个月内将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我司对限售股份的管理另有规定的,客户还应当遵守我司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有限售股的投资者在开立信用账户时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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