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非宣传月】非法集资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1-5-28 10:35阅读: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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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GZ期货付某因存在借用近亲属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营业部开户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于2020年10月9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5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付某“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
案例二
谭某因在CC期货工作期间存在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于2020年10月26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9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谭某“撤销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
案例三
原NH期货从业人员蔡某(现SHDZ期货从业人员),经查在NH期货从业期间,介绍投资者陆某某与操盘手刘某某认识,并提供委托协议文本供投资者与操盘手签署。在投资者委托操盘手进行期货交易期间,在微信聊天中描述操盘手的能力和成功案例,并在投资者亏损后鼓动其不要撤资,最终投资者亏损31万余元。
综上,蔡某作为从业人员未能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谨言慎行,小心谨慎地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合规、适当的服务,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给予蔡某“训诫”的纪律惩戒。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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