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上的致辞(代序二)
发布时间:2021-1-29 09:38阅读:270
在中国基金业20周年论坛上的致辞(代序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飞
经过20年的发展,基金业已经发展为制度体系完备、产品种类齐全、专业能力突出的现代金融服务行业,为广大投资者创造了可观的财富,也为我国养老体系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有其鲜明特色,其中,“立法先行”是一个重要特点。我有幸参与了《基金法》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在这里,我想结合立法过程,就基金行业的法治化建设谈一谈个人体会,与大家共享。
一是《基金法》以信托关系与信义义务为基础,搭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安全网”,奠定了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基金法》在信托关系基础上,构建了完整的基金法律关系,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围绕信义义务建立了基金财产独立、公开信息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诉权等一系列详细规定,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置于首要位置。信托关系与信义义务的落实令基金行业成为投资者保护最为充分的行业。
二是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为基金行业增加了活力,为丰富直接融资体系、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贡献了力量。2003年《基金法》主要规范了公募基金,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私募基金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当时由于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现实中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2012年修订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为私募基金的蓬勃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成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力量。
三是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明确了行业自律的独立地位,构建了自律、行政、司法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现代行业治理格局。新《基金法》开辟专章明确了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在私募基金领域搭建了以行业自律为主的行业治理框架。公司自治和行业自律以高于监管标准的形式存在,在法律和监管要求基础上,行业自律发挥业务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具体矫正作用,与行政监管、司法惩戒共同构筑多层次规范体系,保证行业长治久安。
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基金业为社会提供了家庭理财的“安全网”,也为创新投资、价值投资提供了重要工具,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在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高质量发展意味着更加专业化、精细化的社会分工,更有创新活力的产业体系,更加便利的金融基础设施和更加高效的投融资服务。我们期待基金业能够坚持行业本质,恪守信义义务,在合规运作中提升专业能力,在规范发展中迸发活力,为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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