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货币制度的演变
发布时间:2021-1-18 15:38阅读:1787
理论上任何商品都可以被选作货币,然而只有贵金属具有充当货币的所有优势。因此,从历史的沿革来看,与各个历史阶段的商品经济相适应,先后出现过银本位制、金银复本位制、金本位制三种金属货币制度,最后过渡到现代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
1.银本位制
早在中世纪,许多国家就采用过银本位货币制度。银本位制的基本内容包括:以白银作为本位币币材,银币为无限法偿货币,具有强制流通的能力;本位币的名义价值与本位币所含的一定成色、重量的白银相等,银币可以自由铸造、自由熔化;银行券可以自由兑现银币或等量白银;白银和银币可以自由地输入与输出。银本位制在16世纪以后开始盛行,到9世纪末期被大部分国家放弃。
我国用白银作为货币的时间很长,唐宋时期白银已普遍流通,宋仁宗景佑年间(1034~1037年),银锭正式取得货币地位。金、元、明时期确立了银两制度,白银是法定的主币。清宣统二年(1910年)4月政府颁布了《币制则例》,宣布实行银本位制,实际是银圆和银两并行。1933年4月,国民党政府废两改元,颁布《银本位铸造条例》,1935年11月实行法币改革,在我国废止了银本位制。
2.金银复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是金、银两种铸币同时作为本位币的货币制度,流行于16~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西欧各国。其基本特征是:金银两种金属同时作为法定币材,一般情况下,大额批发交易用黄金,小额零星交易用白银。金银铸币都可以自由铸造、自由输入输出国境,都有无限法偿能力,金币和银币之间,金币、银币与货币符号之间都可以自由兑换。
金银复本位制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最典型的货币制度。在金银复本位制度下,白银适应于小额零星交易,黄金则适用于大额批发交易,满足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不久就暴露出这种货币制度的不稳定性。货币本身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而法律上却同时承认金银均为本位币,当金银铸币各按其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同时流通时,即称为“平行本位制”,流通界中的商品就出现了两种价格,而这两种价格会随着金银市场比价而变化,于是造成流通混乱。
为了克服这一问题,国家用法律规定金币与银币的比价,即“双本位制”,但是金银的市场比价仍然会变化,当金银法定比价同金银市场比价不一致时,在法律上被低估的货币(即实际价值高于法定名义价值的货币,称为良币),就会被收藏、熔化或输出国外;而法律上被高估的货币(即实际价值低于法定名义价值的货币,称为劣币)就会独占市场,最后流通界只有一种货币,即劣币。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或“格雷欣法则”。
实行复本位制的国家,在“劣币驱逐良币”规律的作用下,不得不规定良币仍可自由铸造,劣币禁止自由铸造,以此来维持流通中两种铸币的原来比价,这种制度故称为“跛行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是一种不稳定的货币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货币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客观要求,于是改行单本位制成为必然。经济的发展和交易规模的扩大,相对于金而言,银的价值量过于低廉,所以市场最终选择价值量更大的金。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请问大家,货币形式的演变过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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