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对于PPP的创新机制,既要鼓励又要保障规范和安全
发布时间:2020-12-1 13:51阅读:165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30日电 题:《贾康:对于PPP的创新机制,既要鼓励又要保障规范和安全》
作者 贾康(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
金融安全如何助力新基建,怎么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的结合?从研究的视角看,我们总认为创新发展和安全是永远需要正确处理的一对矛盾。在实际生活中,创新发展是第一动力,是现代化体系打造的核心,必须紧抓不放,是摆在第一位的发展理念。创新又必须给出试错的弹性空间,没有弹性空间就没有创新的可能性,同时又要经受风险的考验。发展中规范应该摆在前面,规范中发展应该紧紧跟上,不能摆反。
这个原理同样适用新基建上。新基建的新体现在数字经济的创新,需要得到基础设施建设的升级,这种基础设施是直接关联于新经济发展的一种硬件,这种硬件还要和软件配套,和其他传统的老基建配套。这样的发展过程当中,显然需要有效投融资。这些建设需要比较长的周期,要在投融资的方面形成规模性的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创新和安全的关系。
从我的研究视角看,新基建需要这些年已经取得积极发展的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创新机制方面作出进一步的贡献。对PPP的创新机制,既要鼓励创新,又要保障规范和安全。
首先要重视对PPP的立法工作。PPP的发展,如果在一开始没有做好法制化,那么专业化、阳光化,还有规范程度是不可能跟着提高的。因为没有法制化,专业化和阳光化是形成不了完整与规范性的,这也关系到新基建相关的有效投融资的安全性问题。其次,有关管理部门特别强调了风险防范,但有没有可能以PPP之名,又扭曲地形成了隐性负债、过度负债?这种隐性负债与扭曲的、过度的负债,当然要防范,但是也要注意疏堵结合。从发展的过程来看,堵不如疏,只采取堵会阻碍创新。而疏是因势利导,利用机制创新,把可能的一些积极因素从扭曲的方向上调到规范发展的道路上去。PPP发展起来以后,很多专业人士认为和PPP相关的类固定收益资产交易平台发展具有必要性。对于企业持有的股要有规范的退出机制和要素流动的机制。这项制度建设如果能跟上,我认为就是疏,疏是更好的制度建设。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概念是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这是规范的程序里面不可缺少的。对于新基建的有效投融资安全性,已经有的制度规范,还需要继续发挥作用,使其更好地、更实质性地达到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一般是指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的年度对于PPP项目的补贴,不能超出财政主体一年的经常性支出的10%,这个数据量化在实际生活当中,是一个安全的界限。但值得思考的是,其他预算里面可动用的财力,有没有可能支持地方政府给予新经济相关的新基建建设支持呢?我认为,可以允许在这方面按照内在逻辑,积极实验并给出处理上的弹性。
总体来说,我们既然认定中国必须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用数字经济的发展支持创新的潮流,那么还要不断去探索创新和金融安全之间的关系,争取在实践当中不断总结经验,做出比较高水平的答卷。(中新经纬APP)
(根据贾康11月27日在“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上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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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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