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争议犹存 金融机构呼吁明确是否适用
发布时间:2020-10-9 10:03阅读:343
8月2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判持牌金融机构平安银行按照4倍LPR支付借款利率。为厘清政策边界,传递各界声音,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在京举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闭门研讨会,邀请各界专家学者、行业大咖,共同探讨该司法解释带来的影响。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靴子正式落地,明确按照央行每月20日发布一年期贷款利率LPR的4倍作为标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更是引起了热议。原告平安银行作为持牌金融机构,通过诉讼索要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即年化利率24%,被法院驳回,判决按照4倍LPR支付借款利率。
为帮助厘清政策边界,理性地传递各界声音,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所属的21世纪经济报道于2020年9月10日在京举办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闭门研讨会。来自中国银行业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专家以及来自于银行、信托、小贷公司等金融从业人士及法律领域的专家,共同探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带来的影响。
与会人士认为,司法解释初衷在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具有很好的指引。不过多名金融从业者也呼吁,司法审判实务中,应进一步明确该利率上限是否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司法解释明确,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该司法解释。不过2017年8月,最高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表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中明确,“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方面司法解释称持牌金融机构不适用,另一方面两份通知却要求出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和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考虑,需要“参照”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难免会让金融机构和基层审判人员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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