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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核心结论
**注册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期间,可以同步推出股权激励;监管规则没有禁止 “回购 + 股权激励并行推进”,回购专户库存股本身可作为股权激励标的来源;两个项目需要分别履行独立审议与信息披露程序,同时遵守窗口期、内幕信息管理相关监管要求。**
(2)业务实操细节
标的来源:回购专户库存股可作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来源,股权激励也可选用定增等其他股票来源,均可与股份回购并行推进。
审议流程:回购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各自单独履行审议程序;股权激励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律师出具专项意见,单独发布全套激励相关公告,不可共用决议。
窗口期管控:回购买入、股权激励授予操作,均需要遵守定期报告、业绩快报等敏感窗口期限制,窗口期内不得实施对应操作。
激励对象限制:股权激励对象不得包含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不含独董)、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可纳入激励范围。
信披管理:两个项目分别披露进展公告,同步做好内幕知情人登记,防范内幕交易。
(3)补充要点
沪深、北交所注册制上市公司该规则统一;回购与股权激励项目相互独立,分开履行决策与信披义务,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如有需要联系我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和直接注销,对股东权益的影响有什么本质区别?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能否继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要约收购期间,上市公司能不能继续实施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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