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赵经理 +关注
回答时间:2021-03-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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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而对赌协议中往往约定有股权回购、现金补偿条款等。若对赌条款被触发,可能产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回购股权、给予投资方现金赔偿的状况,极有可能导致公司股权变动与公司经营或偿债能力的下降,从而损害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违背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初衷。另外,该类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相应股东超过其他股东的某种特权,若该部分股票在二级市场流通交易,将对市场造成不利影响。正因如此,拟上市公司在申报前大多会清理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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