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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券商需履行以下义务:
产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产品类型(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资管计划)、投资范围、风险等级(R1-R5);
披露产品费用(管理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等)、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风险警示:
明确说明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
对高风险产品(如 R4-R5),需重点提示亏损可能性(如 “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适当性匹配:
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C1-C5 级),确保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等级匹配(如 C3 客户不得购买 R4 产品);
对超过客户风险等级的产品,需进行 “双录”(录音录像)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禁止行为:
不得夸大收益(如 “预期收益 10%” 需注明 “不保本”);
不得隐瞒产品重大信息(如底层资产涉及高杠杆、关联交易);
不得诱导客户购买不适合的产品(如向老年客户推销期货期权)。
若券商未履行告知义务,投资者可向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还有2位专业答主对该问题做了解答
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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