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三类股东”的发行人,信息披露及核查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在信息披露方面,要详细披露“三类股东”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成立时间、备案情况等。说明其资金来源、投资决策流程,让投资者了解资金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的自主性。还需披露“三类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避免潜在利益输送。同时,要说明“三类股东”的存续期、锁定期安排,以及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
核查工作上,首先要核查“三类股东”的备案情况,确认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对其资金来源进行穿透核查,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不存在代持、违规集资等情况。审查“三类股东”的投资协议和决策文件,了解其投资目的和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还要关注“三类股东”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避免因股东人数超过限制影响发行人的股权结构。通过全面的信息披露和严格的核查,保障发行人的合规性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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