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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的交易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交易规则
持股比例触发要约: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要约期限:要约收购期限自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后的次一交易日开始计算,不少于30个自然日且不超过60个自然日,竞争要约除外。收购人需安排预受要约或撤回申报。
预受要约申报:预受股东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交易系统办理申报或撤回。在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可撤回已申报的预受要约,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仅可撤回当日申报。
股份过户限制: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
信息披露要求
报告与公告:持股5%以上者须公布信息,持股30%继续收购时需报送收购报告书并公告。
要约文件披露:收购人应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聘请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专业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并披露。
重大变化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时,收购人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及时披露公告,说明变化情况、原因及对本次要约收购的影响等。
预受要约数量披露:在要约收购期限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收购人需披露中国结算确认有效的已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等情况。
提示性公告:收购人需至少发布3次提示股东进行申报预受的公告,内容包括要约收购的股份性质、预定收购股份数量及比例、要约类型、收购价格、收购期限等,并根据要约收购期限合理安排披露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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