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需遵循以下规则:
上交所相关规则:及时披露标准: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提交审议标准: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以及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会计准则要求:企业财务报表需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及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低级企业。关联交易按重要性原则处理,零星关联交易影响小的可不予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分别关联方及交易类型披露。披露内容要求:应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包括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之间签订的交易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交易总额以及当期的交易数量及金额等。
发布于2025-5-22 00:25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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