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合并中,部分股东可能对合并方案存在异议,现金选择权为这部分股东提供了一个退出机制,使他们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股份出售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相关方,避免因不同意合并方案而被迫持有合并后公司的股份 。
程老师 03:10
上海万三江 03:10
刘老师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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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可能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模式,股东对分立后的发展预期可能不同。现金选择权允许股东在公司分立时,若不看好分立后的公司发展,可以按约定价格将股份卖出现金,保障了股东自主选择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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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0号——现金选择权》等。这些文件对现金选择权的业务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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