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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关于您提问的我来做以下回答。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1、限制交易指令: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做出限制性规定。对融券卖出的价格也可以设定限制。
2、前端检查: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拒绝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
3、暂停交易:当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担保物持有量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融券卖出指令。若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危及市场稳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监管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
2、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要求证券公司做出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客户信用资金存管指定商业银行的监管
1、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
2、发现异常情况的,商业银行应要求证券公司做出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四、证券公司的内部监管
1、证券公司应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2、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
五、监管机构的综合监管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监测分析职责。
2、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监管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具体的监管政策与措施
1、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依法暂停新增证券公司转融券规模,以现转融券余额为上限,存量逐步了结。
2、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严禁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
3、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利用融券交易实施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融券业务平稳运行。
综上所述,融资融券交易中的监管措施涵盖了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商业银行到证券公司以及监管机构的多个层面,旨在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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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