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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资深赵经理的回答,如果对该问题还有疑问,欢迎问一问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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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增量调整
(1)公司设立初期,预留一定的股权池;创始人之间可以约定先由核心创始人股东代持,在公司达到既定目标,并根据各创始人股东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给予股权池股权的分配。该方案调整前提:公司创立初期就预留足够的股权池且创始人之间签订相应的《股东协议》。
(2)由特定创始人股东进行定向增资,即为奖励特定创始人股东,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公司股东同意对公司进行增资,同时公司的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由该特定创始人股东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该方案可行性比较差,一般创始人股东之间的分歧都产生于公司融资之后,投资人股东未必同意损害其利益的定向增资方案。
2.股权减量调整
(1)核心创始人股东以股权回购的方式来购买其他创始人股东的股权。此时,其他创始人股东一般都不会接受已获得的股权被回购的事实,除非核心创始人股东给予其他创始人股东合理的心理价格,但对于回购价格一般都很难谈拢,故该方案实现难度很大,且极易产生纠纷。只有创始人股东之间在创立初期就对回购情形、回购价格和回购主体予以明确,才有操作的依据及可行性。
针对回购情形,主要是对股权调整机制的量化,即对考核标准的量化。
同时,回购价格也是个难题。如公司没有获得融资,创始人股东一般都会同意按照公司净资产进行回购;如公司获得了融资,公司就会存在估值,核心创始人股东无法按照现有估值回购股权,而其他创始人股东也不同意按低的价格出让其股权。
(2)公司因回购特定创始人股东的股权而进行减资。一般情况下,特定创始人股东不会同意被公司回购,除非出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同时公司获得融资后,投资人股东未必同意公司减资。因此,该方案基本没有执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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