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转债回售属于投资者的权利,**上市公司不可以单方面取消这项权利**。
(1)核心结论:回售条款写在募集说明书中,属于发行时已经确立的契约;触发回售条件后,上市公司无权单方废止、取消投资者回售权,债券持有人可正常申报回售。
(2)业务规则:募集说明书是对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法定契约。债券持有人会议也不能决议同意取消回售条款。若要修改回售相关约定,需要履行严格法定程序,且不能损害债券持有人既有合法权益,监管也不支持发行人单方面删减回售权利。一旦触发回售条件,公司必须发布回售公告,开放回售申报期并兑付资金。
(3)适用场景:沪深、北交所公开发行可转债统一适用,包括变更募资用途强制触发的附加回售权利。
(4)关键区分:赎回权是上市公司的权利,公司满足条件后可选择行使或不行使;回售权是投资者权利,条件触发后,上市公司不能单方面取消、剥夺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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