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回售申报期已经启动后,上市公司不能单方面取消持有人的回售权利**。
(1)核心结论:回售权属于可转债持有人的合约权利,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回售条件一旦触发、回售申报期开启,发行人无权单方废止、撤销本次回售安排。
(2)合约口径:回售条款是发行时已经公示的合同约定,一旦触发生效,上市公司必须开放申报通道、到期足额兑付,不能单方面叫停。
(3)变更前提口径:如果想要修改回售相关条款,必须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表决,同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信息披露等全套程序;**申报期内来不及完成该流程,无法终止本次已经触发的回售**。
(4)义务口径:触发回售之后上市公司需要按期发布多次回售提示公告,开放回售申报;回售期结束,对成功申报回售的可转债按时划付资金。
(5)区分赎回口径:赎回权是上市公司的权利,满足条件时公司可以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回售权是投资者权利,二者主体完全相反,不可混淆。
(6)违规口径:单方面取消回售属于违反募集说明书约定与监管规则,会触发监管问询、处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2 18:07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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