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发行可交换债,必须将预备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办理质押(担保信托登记)**。
(1)核心结论:监管硬性要求,发行前就要把预备用于交换的标的股票质押给受托管理人作为担保,不完成质押登记无法发行可交换债。
(2)担保口径:质押标的包含预备交换股票及其孳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分红新增股份一并纳入担保专户。
(3)数量口径:质押股票数量不少于可交换对应的全部股票数量;发行规模不超过质押股票市值的 70%。
(4)用途口径:质押股票两大作用,一是换股时直接划拨给债券持有人,二是发行人到期无法兑付时处置股票偿债。
(5)状态口径:拟质押股票不能存在冻结、限售等权利瑕疵,换股期内标的股票需为无限售流通股。
(6)边界口径:对比可转债,可转债无强制股票质押要求,二者担保规则差异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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